女生试验课上被烧伤 校园负全责

来源:青春期健康 ·2018年10月08日 02:17 浏览量:0

案 例:

9岁的小娟是庐江县某小学四年级学生,2015年11月9日下午第一节课,根据校园的教學组织,科学课教师马某某上试验课,并由教师江某辅佐试验。课程内容为雨雾霜的模拟试验。在未能断定酒精灯是否彻底平息的情况下,江教师就往酒精灯中添加了酒精。当酒精瓶刚接近酒精灯时,火焰一会儿蹿了出来,将小娟烧伤。据了解,该小学是庐江县庐乡镇中心校园的部属办学单位,不具备法人资格。

[问题] 此案中,校园是否应该承当职责?为什么?

[分析]

小娟事发时是未满10周岁的儿童,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因小娟上课时被烧伤,该小学作为教育组织,对小娟负有教育、办理和维护的职责,因而,该小学应承当职责。又因该小学不具有法人资格,庐江县庐乡镇中心校园是其办理部门,法院断定庐江县庐乡镇中心校园对小娟的丢失承当100%的补偿职责,补偿小娟合计21.3万余元,扣除已垫支医疗费4.4万余元后,实践补偿小娟16.8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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